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人才,形成一批优秀青年创新团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教社科[2011]3号)和《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计划旨在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科研人才队伍,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围绕重大项目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和本计划支持的,本计划不再继续支持。
第五条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实行限额申报。根据高等学校社科人员队伍规模、综合研究水平和计划日常管理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第八条 申请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在以下三个条件中达到其中二项:承担过国家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在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权威著作目录上出版著作1部以上。
第九条申请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条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教育厅社科管理部门。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从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学术造诣深,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学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无不良学术记录。
(三)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人才计划资助的人选;
2.评议入选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
3.对研究计划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集中评议、现场答辩、投票(评议)评选,省教育厅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社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等。
第十六条评审委会议通过小组讨论、集中评议等程序,按照规定的资助数量评出若干创新人才候选人,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结合现场答辩和集中评议的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集中评议、投票评选阶段,必须达到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省教育厅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力度原则上为每人10万元,由省财政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共同资助。省财政资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次拨付,分年管理,并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对于匹配经费不能落实的高校,省财政不予支持,同时减少其下年度计划推荐名额。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经费、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入选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入选者获资助后应按照当年立项通知要求在研究周期内完成相关研究任务,研究周期结束,入选者要填写《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验收。
第二十二条 资助周期为2—3年,对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入选者,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教育厅备案。延期后仍未达到结项要求的将终止计划。对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入选者将予以通报,同时按原拨款渠道退回资助经费,上缴国库。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将直接影响所在高校下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二十三条入选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开支,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审查项目决算。
第二十四条凡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计划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作为第一单位标注“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Program for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 Innovation Talents in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9日发布的《“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外〔2007〕8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